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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7日星債苦主記招新聞稿

2010年717日新聞會講稿

(關於714) 証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 債券達成協議 (下稱協議)

是一份官商勾結, 互相卸責, 嫁禍於人的協議.

是一份不公開, 不公平, 不公正的三不公協議.

Constellation 債券受害苦主 (包括得到和解與得不到和解者)會繼續抗爭, 行動升級, 考慮對協議中某些條款進行司法覆核, 去信立法會. 請求第六次傳召星展作供. 并且追究星展銀行違反香港証監及期貨條例第107, 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 直至星展公開承認誤導, 退賠100%苦主, 100%本金.

1)       不公開

a)           協議稱: “星展香港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提出和解”, 有別於不承認任何錯失. 金管, 証監在調查過程中, 是否發現星展銀行有錯”? 什麼錯? 必須公開.

b)           協議中, 証監會關注點的第1,2, 可以理解為, 星展內部對星債評級有爭議, 一個評高, 一個評低. 現在看來, 評低的是錯, 評高的才對. 但錯在哪裡, 對在哪裡? 資料理據必須公開. 

2)       不公平

a)           對被評為4級或5級風險類別客戶不公平

協議只說: “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 但葉約德在証人陳述書14.10段寫明在20083月星展已將星債風險變為第5級高風險.4級風險的客戶應該也不能買到第5級風險的產品,點解無得賠?

1)              即使被評為45級風險客戶,購買時見到產品風險是2而不是45, 難道他便不可以買低風險的產品嗎? 好像一個著名的賽車手,有一天他駕着一輛普通私家車時被其他車撞到,可否說他常常揸跑車,所以應該知駕車危險而不作賠償?當然不能,只要那宗交通意外不是他引致便有賠償。

2)              協議中証監會顧及:〝客戶若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且具備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Constellation 債券可能本應是適合他們的投資產品”, 那麼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但沒有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的客戶便同是不適合購買星債,所以理應一樣獲得全賠。

3)              未見過有政府機構在嚴肅文件中, 採用可能本應是這種不定向的, 猜度的字眼, “可能是”, 亦可以可能不是”, 50/50. 但協議則在這種靠估的前題下, 要執行一些真實的行動.太離譜.

 

3)       不公正

a)           單就產品風險一項而言, 星展在星債的申購表格, 白紙黑字標明: 產品風險程度2, 賣給客戶. 星展在交立法會迷你債券小經陳述書14.5段解釋原因時, 遺漏了星債掛勾公司首先失責” (即一間死, 等於八間死晒) 為基準這一要項, 巳經違反証監及期貨條例298,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罪行. 葉約德在立法會答問, 回應債券掛勾多間公司, 說是分散風險, 也是遺漏星債首先失責條款. 協議又講星展香港另一部門曾將同一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產品”. 是否顯示星展銀行高層自己都未明白產品結構和風險. 何況銷售員工? 不能做到認識你的產品”, 星展巳屬違規, 如此明顯嚴重罪行, 不予揭露. 遣責, 處罰. 甚至起訴. 反而為星展開脫, 卸責, 并幫星展轉嫁損失, 轉嫁麻煩. 其實是証監知道星展有罪, 自己也難逃監管疏忽之責. 互相幫忙, 共同卸責. 對苦主太不公!

b)           星債產品風險定錯, 是銷售誤導. 理應通賠. 協議卻不賠予被星展香港列為較高風險級別客戶. (45), 要這些人經星展香港投訴處理程序逐一覆核, 真是豈有此理?! 這種先判你該死再要你自己舉証申訴方法, 不符合香港律法的無罪推定精神, 為此將考慮司法覆核.

c)           協議稱: 即使証監會成功對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員及僱員採取法律處分, 亦不能達到此協議取得結果. 講得冠冕堂皇, 其實是欺人之談. 只要金管, 証監判定星展失實陳述”. 根據香港法例284, 苦主購買星債時所訂立的合約就有權撤銷. 撤銷合約, 苦主當然可以取回100%本金, 并可追討損害賠償. 百分之百苦主受惠.

d)           星展給客戶進行風險評級, 是以推銷產品為目的. 其中種種不良手法, 留待苦主向各位作証 

最後要說的是, 星展, 金管, 証監做出這樣協議, 非常不智.

(1) 時代不同了, 看一看美國政府告高盛, 高盛想和解. 除支付罰款, 還要認錯.

(2) 星展不賠給45級風險的客戶, 這些人會放過星展嗎? 星展有明顯的銷售誤導, 難道有人可以隻手遮天? 最後還是要賠. 不如就早點賠!

17 Jul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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