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商罪科何時查捕賓架?
這個周末,銀行業的員工,特別是銷售過結構產品的,一定不好過,連睇欖球都冇mood。事緣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上周五首次援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拘捕了兩名中銀香港女經理。 警方公布的案情不多,綜合各方報道,兩位涉案者是因為涉嫌以不當手法,如將非保本產品說成保本,誘使8名顧客購買雷曼迷債,涉及金額合共350萬元。兩人各准以5000元保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入獄7年。 銀行賣結構產品予散戶,非自雷曼迷債始。由最初的外滙掛鈎存款、股票掛鈎票據,到「I kill you later」,到迷債,好多前線員工都賣過。他們當中固然有想賺佣者,但實在也有被迫交數者,有人甚至連星期日都要返工,又或每日call不夠三個客不准收工。這些前線小職員,正如老紀上周六提過,不少是學歷較低的員工,而就算學歷高,他們有幾多人真正明白了解複雜的結構產品?但銀行叫你賣,你可以不賣麼? 結果,果然出事了,銀行可以賠錢同絕大部分客戶和解,免除責任,但其員工被刑事拘捕,可能要坐7年監,令人想起莊子金句「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譯成廣東話,可以是「偷針判死刑,偷金攞大紫荊」)。 老紀忍不住問,銀行對員工究竟有沒有責任?事件發生3日,中銀、銀行公會、代表銀行界的議員,以至監管銀行的金管局,未見有協助員方的舉措,連公道說話都無人講一句。這個行業,果真涼薄如斯? 法治可貴,公平可貴,老紀希望商罪科能不畏權勢,既查捕前線員工,更查捕其上級、再上級,尤其是拿千萬年薪的銀行董事,以至設計這些產品的i-bank叻仔,最好就將所有賣保險、賣樓、賣窩輪、賣倫敦金、賣古惑外滙時誤導小投資者的人繩之於法,則香港幸甚、國際金融中心幸甚。信報財經新聞 (發行量 / 接觸人次: 61,000) 2010-03-29 P16 | 獨眼新聞 | 獨眼新聞 | By 紀曉風
29 Mar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