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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證監前高官將會作證 by 王岸然

 

《王岸然》證監前高官將會作證  by 王岸然

一般的讀者可能不會留意一段小小的經濟新聞,但對四萬多名雷曼苦主,包括已經接受六成賠償作和解的大多數苦主而言,下星期兩次立法會雷曼調查小組的會議,會是他們的希望所在。有一位名叫高秉忠的前證監會高級僱員(投資產品部高級經理),將會到小組作供,他的證供會為為何雷曼產品可以在已知發生的情況下,出現在香港的市場,弄出一場風波,解開謎團。

解開謎團的重要性,在於弄清楚政府及證監的責任所在。大家必須留意,政府在整件事件上至今未肯承認任何責任,負責監管銀行的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早就以他經常對銀行業發警告信為理由,表示他的部門在監管上沒有更多的責任。

同樣道理,證監會亦表明自己沒有責任,證監會在審批投資產品出售的過程之中,一直以「披露為本」作指標,而雷曼發行的迷債產品,一直有提供吋厚計的文件資料予投資者,而資料並無虛假成份(依證監專家的意見),所以證監會已經盡了監管的責任云云。

人人都盡責,那麼雷曼苦主的損失,只是天意弄人乎?恐怕無人會以為是這樣。更大的可能,是在官僚層層的包庇下,很多內情公眾根本上是不得而知,亦無從追究責任。高秉忠先生的作供,最大的功能是令苦主及負責協助他們的各方人士清楚知道審批雷曼的決策過程,從而得知責任何在,這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律上而言,只有當申索的一方清楚指證辯方的責任所在之後,才能在司法的程序中得到補救。這是說就可以在民事訴訟之中得回公道,可以追討賠償,在現時已公開的資料之中,苦主是無從為法庭提供足夠找出誰應負責的理據的。

筆者在這裏只需指出一點,大家就可以明白問題的癥結所在。證監會有法律上的授權,檢視了審批所有投資產品,而任何產品,包括雷曼迷債,若無證監的審批在先,不能發出任何邀請投資者購買的廣告,廣告包括小冊子一類宣傳品,換言之,證監會有權,亦事實上一直長期負責認真審批各類投資產品,並未出現重大問題,為何雷曼迷債可以出事?審批的過程之中出了甚麼問題?若然事實是有官員疏忽,或基於其他理由不盡應有的責任,則整件事件就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就有責任賠償給苦主。

證監會一直以已經盡責作擋箭牌,在真相被揭露之前,筆者先再介紹證監會在法律內的監管責任,包括:

(一)保持證券市場的公平公開有效競爭,公開透明及有秩序。

(二)推廣教育公眾對證券業運作的認識。

(三)保護投資者。

(四)減少商業罪惡在證券業內的發生。

(五)減少有系統的危機(System Risk)。

(六)協助財政司保持香港的金融系統的穩定。

有法例說證監會的工作,只是要商人作詳盡的資訊披露,證監會就算完成工作嗎?答案是沒有。

轉載自:我  王岸然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139125

23 Ja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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