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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證監與銀行共負迷債責任 by王岸然

《王岸然》證監與銀行共負迷債責任

證監會前投資產品部高級經理高秉忠星期二及今天(星期五)兩度到立法會的迷債調查特權小組作供。筆者星期二早上特別親身到立法會旁聽,回來後上網再反覆重聽小組近三小時的聆訊答問過程,相信已經基本上掌握迷債之所以在香港發生事故的完整過程,謎底終於被解開,餘下的問題,是苦主應從何處追討責任。

證監一會兩管,由兩個不同部門,用不同的標準審批投資產品,是出事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如本欄上星期曾介紹,據〈公司法〉審批的投資產品,除詳盡的披露(disclosure)要求以外,證監有權施加結構性的要求,包括中介人的資格,產品保證人(guarantor)的穩妥財務狀況(prudential supervision)等等,但負責審批的證監「企業融資部」自01年起堅持不用施加結構性的要求,弄出雷曼迷債事件。

證監會在審批過程之中應負上一定的責任,是否等於銀行就不用再負上責任?這根本只是錯覺,雷曼苦主若然將一直以來針對銀行要求賠價的行動轉去證監會,是對了一半,因為經證監條例之下成立了一個「投資者賠償基金」,儲備了以十億計的金錢,足以為雷曼苦主提供百分之一百的補償。

但銀行方面,有大量不良銷售(Mis-selling)的行為,法律上的責任,不比證監為低,因為就算證監審批的過程之中未盡完善,但銀行本身亦有大量專家,對迷債的風險應知之甚詳,不單不應售予一般客戶,如斯不負責任,法律上就不負責任以外,銷售手法本身極有問題,而銷售手法本身就已經犯法。

據高先生的作供,他在證監會的最後大半年調任「外事部」,負責接受苦主的投訴。證監會與金管局皆曾經、並正在進行當中,是為有關中介人的不良銷售手法進行調查,兩個機構都撰寫了報告,只是尚拒絕公開。

由於部份雷曼苦主已經在民事上與銀行和解,在民事索償而言,銀行逃避了責任,但在刑事上,問題從未解決。證監與金管局為了保護銀行的利益,可能不會將調查報告公開,理由是對苦主再無作用,這是誤導的。

因為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第107條,任何人用欺詐(fraudulent)或魯莽(reckless)的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誇使他人買賣受規管的投資計劃,皆是犯法的事情,在雷曼事件中,銀行由基層到高級僱員,以不良手法促銷迷債的過程,已經犯法,而銀行作為僱主,有責任為僱員的失職負上責任,這些責任不以和解協議而告終,因為這是刑事上的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

雷曼苦主還可以做的,是到警察總部,到律政司辦事處,作強力的示威,要求警方在證監與金管局以外介入作直接的調查,追究銀行僱員的刑事上責任。苦主與銀行的協議,只能放棄民事上的追索,不可能放棄刑事上的追究,因為這不關苦主的權限,情況猶如在一宗疏忽交通意外中,苦主可追討司機要求賠償之餘,政府亦會控告司機不小心駕駛之罪。

30 Jan 2010


雷曼苦主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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