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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廣北的立法會作供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的應用

和廣北的立法會作供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的應用

中銀香港總裁和廣北在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事宜小組委員會作供時表示,中銀香港是將雷曼迷債定為高風險產品。由於此說法是在立法會公開宣稱的,因此,中銀香港的迷債苦主如果你購買迷債時的「風險評估」是中低風險,而你也打算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去報案,那麼,你的報案便有了有力的實質證據。

首先,既然中銀香港是將雷曼迷債定為高風險產品,那麼作為銷售證券的銀行職員就必定知道此產品風險定位;

其次,作為銷售證券的銀行職員也必定是證券銷售持牌人,必須完全清楚持牌人的操守準則;因此必須完全清楚銷售對象的風險承受程度、能力,以及必須非常謹慎地向銷售對象推銷產品,並且承擔後果。

但是,你的「風險評估」是不適合購買高風險的產品,卻被銀行職員遊說購買了雷曼迷債,那麼,該職員的行為進一步證實大部份雷曼苦主所反映的事實:

如,銀行職員在解釋迷債事宣稱是與普通“債券”無異,穩陣,是定期存款,或類似定期存款;

如,銀行職員表示風險只是與數個大機構信貸掛鈎,如果該等大機構無發生信貸事件,投資者就可百分之百取回本金;

如,銀行職員宣稱數個信貸掛鈎機構是大藍籌,不可能有信貸事件;或者宣稱如果某機構真的發生信貸事件,投資者也僅損失數分之一的本金;

如,銀行職員無解釋,或無發給產品的“發行章程”,從而也沒解釋章程要求解釋的產品的結構,如包含CDO,CDS等,及產品結構所帶來的風險。

以上銀行職員種種行為及解釋除了違反證券銷售的操守準則,也同時有可能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中“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的罪行。而和廣北在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事宜小組委員會的作供,以及你的「風險評估」便是你去報案的有力的實質證據。

除了前線的職員,銀行負責雷曼迷債推銷的高級負責人,也應是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的嫌疑人。

迷債自救組 11/10/10

10 Nov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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