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爆發的金融海嘯令「百年老店」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在波濤中沒頂。一度叱風雲的華爾街投資銀行,很多都「搖搖欲墜」,最終要政府出手打救,以紓解信貸收縮危機,使陷於恐慌的市場情緒,慢慢喘過一口氣來。如今雖然經濟復蘇的步伐還有變數,但最壞的情況總算告一段落。 披露佣金保障買方利益 在香港,在這場由華爾街引發的金融危機衝擊中,雷曼迷債事件可謂是「最痛一役」,不僅投資者損失慘重,一般人聽到衍生投資工具都聯想到「高風險」,惟恐退避不及,甚至對金融機構「不信任」。監管機構亡羊補牢,去年9月,推出一個《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文件》(下簡稱《諮詢文件》),希望堵塞過往的監管紕漏,加強對小投資者的保障。諮詢期已於去年12月底結束,如今等待當局下定論。 《諮詢文件》的討論範圍涵蓋三部分。即銷售前、銷售過程當中和銷售後。在銷售前期方面,例如有關廣告宣傳的指引;銷售後方面,如建議為投資者提供冷靜期等等,的確是重要的議題。 筆者在本文中,集中討論在銷售過程,其中「利益披露」一點。因為「利益披露」,即牽涉所謂的「佣金問題」十分關鍵。 事實上,金融中介人透過銷售,所拿到的銷售利益,包括佣金或其他銷售利益,其實是買賣雙方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對投資者來說,其淨回報收益必然受到影響;對銷售者來說,這是利潤的來源,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了。 外地經驗可供借鑑 事實上,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地,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受規管的商號,在銷售前作披露。受規管的商號(在英國和澳洲,更包括這些商號的關連公司),必須向投資者披露他們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金錢利益及非金錢利益。英國近期更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禁止產品提供者,向投資顧問公司提供佣金,以招攬生意。 可以說,加強中介人利益披露的透明度,是大勢所趨。讓投資者知道中介人向他們銷售投資產品,可獲取什麼商業利益,即銷售佣金或其他銷售利益,此舉無疑令交易更公平。 另外,減少投資產品的交易費用,亦有助香港加強財富管理金融業務的發展。事實上,長遠的投資例如退休的投資,我們需要有更多交易費用低一點的金融產品,令產品多樣化,投資者有更多優質的選擇,擴大金融產品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所以,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日前發表新一年度財政預算案,為了進一步推動香港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 的發展,建議擴大 ETF 的印花稅寬免範圍。目前不包括港股的 ETF ,可獲寬免交易印花稅,《預算案》建議將寬免範圍,擴大至港股佔相關指數比重不高於 40% 的ETF。 再從近年金融產品發展的情況看,一些結構性的產品,顧名思義,產品結構比較複雜,跟一般的股票和債券不同,因此,可以為投資製造一些比較複雜的回報,貼身專為「客戶訂造」。這些金融產品,投資銀行或資產管理的利潤幅度一般比較高。 過往,這些結構性產品會集中售賣給那些所謂尊貴客戶,然而,近年來這些產品亦分散到零售銀行。由於分散到零售銀行環節,便要依賴零售網絡。為了推廣產品銷售以增加利潤,資產管理公司願意付出一筆較大的銷售佣金,給予分銷商售買和推廣他們的產品。這方面的情況和紕漏在雷曼迷債事件中無疑已暴露。 對分銷商來說,龐大的佣金收益的確是很大的利誘。這些佣金或利益是否需要披露?業內當然有反對聲音。反對的論據認為,在一般行業的消費和交易行為,都沒有要求買方向賣方索取「佣金」多少的要求。譬如,當消費者走進一家車行陳列室,有意購買汽車,也不需要問汽車經紀的佣金是多少;甚至消費者走進一家時裝名牌店、手袋或飾物店,也不需要問銷售人的佣金有多少。既然在其他行業消費也沒有這種要求,為何中介人銷售這些金融產品時,要採用雙重標準? 產品有交易後遺問題 細心分析,中介人銷售金融產品時,需要披露佣金或其他相關利益的訊息,理據也很充份。事實上,在車行或相關店舖購買汽車、手袋或飾物的交易行為,與買入金融投資產品有別。 第一, 顧客去汽車陳列室,一定知道陳列室內所銷售的產品的牌子和產品性質,也知道銷售員致力推銷這個產品,消費者對產品牌子和推銷員的意圖十分清楚,可謂雙方是「明買明賣」。但是,銷售金融產品不同之處,是金融中介人可以推銷不同的金融產品。 由於佣金不同,利益多少有分別,以致有不同的銷售手法和方針。對厚利的產品,不惜鼓其如簧之舌,落力向投資者推銷。要求中介人披露在銷售過程中所得的利益,此舉無疑有助消費者掌握多一點產品的交易訊息,使交易訊息更顯公平,避免訊息不公平,造成交易不利於一方的後果。 第二,在通常的情況下,金融產品是由中介人對消費者作介紹和推銷。與「明買明賣」不同。可以說,金融產品的推介和銷售,是中介人做主導;在一般消費產品市場,購買往往由消費者主導。 第三,一般商品的消費行為不會有嚴重的交易後遺問題。但購買金融產品不同,所購入的產品,不僅有機會虧損清光,產品的價值有機會變成一文不值。 更嚴重的是,若干金融產品的虧損彷彿沒有底止,最後賠錢收場,賠多少也要視情況而定。 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就很難用一般消費的交易行為,即沒有要求銷售者披露當中的佣金以及利益訊息,作為銷售金融產品同樣不用佣金披露的理據。 促進公平和市場效率 如上文指出,購入金融產品可能會產生嚴重的交易後遺問題,因此,我們對交易過程中,雙方交易行為的是否合理和公平,在制度設計上必須更加謹慎。當然,反對披露的另一個理由,是披露佣金也不能把問題解決,因為中介人在過程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只是金錢,還可以包括非金錢的利益。的確,在交易過程中,中介人的利益可以有不同的結構。 這一點,在《諮詢文件》中也清楚提及:「投資產品的發行人,以不同方式酬報分銷商,其中較常見的是首次佣金回佣、後續費用╱佣金及銷售額獎金。部分產品發行人亦向分銷商提供非金錢利益(例如贊助加海外會議),但這種報酬方式較為少見。」(《諮詢文件》四十七段)。 事實上,我們在監管的制度設計上,不可能把所有漏洞堵塞到密不透風,但希望能夠有一套準則和指引,把這利益公允地披露,減少埋藏在中介人中的利益衝突,讓投資者理解多一點,也使交易更公平,交易效率更高。因此,規定中介人作出利益披露,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是正確的政策方向。 順帶一提,投資產品的推廣,「佣金」其實也包含在內了。如果我們有完全獨立的財務策劃師,為投資者提供意見,在當中,即在產品推銷和售買過程中,沒有收取任何佣金和費用,就像醫生為病人治病,只開藥方而不賣藥。 小投資者望門輕嘆 財務策劃師只向投資者提供意見,當然可以讓投資者明白產品的真正風險和回報,然而,從現實的角度看,這方面恐怕只有「大客戶」或投資金額龐大的人,才有能力負擔,並符合成本效益,小投資者只有望門輕嘆。事實上,如果投資者投入100萬元,他願意付多少財務顧問費用?假設為1萬元,從一般的情況估算,財務策劃師最多一年做到五十個客戶,即收取顧問費用50萬元。對專業的財務策劃師來說,費用顯然不足夠。 反過來看,即使有財務策劃師願意為投資者提供這些服務,但服務是否「物有所值」﹖效果也需要時間「驗證」,在效果未能即時見效,投資者是否願意「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也成疑問。就像看風水,究竟有多少人願意付錢,為將來未落實的利益先花一筆錢?有多少人願意花幾億元給風水師,讓他「胡謅一番」,掘幾個風水洞? 所以,從現實的角度考慮,要求金融中介人多披露交易過程中的「利益」,避免小投資者購入一些價格不便宜的產品,除了可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還對維持市場秩序,有助促進公平交易和效率。 科技大學商學院財務系系主任及講座教授
09 Ma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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