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迷債回購方案後苦主與銀行的司法博奕看政府在雷曼事件的角色
有苦主在16家銀行迷債回購方案公佈後進行無律師代表訴訟,結果是在沒有舉行案件管理聆訊前就獲銀行提出很高比例的回購而和解終結。
分析此案例結果的因由,個人認為是:
首先,就迷債而言,苦主完全輸掉官司的幾率是很低的(這是另一專題,此不作詳述)。所謂“完全輸掉官司”,我指的是指苦主所有的指控都被判不成立,並且兼付堂費及銀行的律師費。或者換句話說,銀行完勝的幾率是很低的,我相信銀行也是推斷如此。
其次,在有迷債回購方案的情況下,銀行至少要回購迷債本金的六成,如果有不滿六成回購方案的苦主其所購的迷債銀碼又不高,那麼從成本計算的角度,以及考慮官司勝負的因素,銀行要進行經年累月的官司與多付四成本金比較是不合算的。
第三,由於百分之九十九的苦主已接受回購方案,剩下不接受的是很少的了,而攤分到16家銀行去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就算所有未接受回購的苦主在獲悉此案例的結果而跟進訴訟,銀行都予以大比例回購而需付出的金錢是有限的。相比要不斷地投入資源與金錢去進行經年累月的官司,兼顧計算持續經營、商譽等因素後,大比例回購的抉擇是合算的。
到目前止,就有關雷曼事件所進行的訴訟還沒有一宗進入到正式的庭訊,所有都在案件管理階段就和解告終。因此,本文所分析的案例獲得高比例回購在目前的情況下就不足為奇了。
但此案例引發我思考的是香港政府在雷曼事件所擔當的角色,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所言,是資本寡頭的代理。
早在09年1月份證監與新鴻基達成的百分之百回購迷債的協議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就聲稱,新鴻基投資的案例不能與一般銀行作比較。仔細推敲此話,作為政府的財金決策官員,對事件的評論須謹言慎語,既然已可對兩者作出“比較”,當然是對事件有相當的了解,不會是順口開河。據此推斷:政府在其時已清楚雷曼事件的性質、程度:銀行在銷售結構性產品時是犯有嚴重的過失,而這事實只能掩蓋於一時,不可能長久不被揭發。計算了在目前政治體制下的各種利害關係後,政府就已確立了維護銀行的利益為先的政策導向,而平民百姓就唯有做冤大頭了。用國內學人吳思先生的話來說,這是政府與有財有勢之階層合謀利用合法的傷害權去壓縮老百姓的權利邊界。
回顾自陳家強就證監與新鴻基達成回購迷債的協議所發表以上評論後,該種論調以各種的包裝,在不同媒體的出現可謂不絕於途,直到六、七月份迷債回購方案出台前達到了高潮。這種先做輿論,而謀後動的鋪排明白無誤地進一步反映了政府對事件早已確定策略方向。
到09年7月份事態的發展迫使政府與銀行無法再拖,他們推出了一個可控制後果的、銀行的利益邊際最大的回購方案,及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首先是無論金管局還是證監會,始終拒絕披露銀行在銷售結構性產品時所犯錯誤的詳細,就算是在證監會與16家銀行的迷債回購協議中也完全只字不提。政府的此做法就是最大程度地在司法上維護銀行的利益,使金管局和證監有法定地位的調查結果不能成為苦主的訴訟證據;
其次是完全拒絕透露迷債抵押品的市場價值,此舉無疑是封殺苦主是否接受回購的判斷空間。很明顯,全球經濟在去年下半年已經有好轉,或有好轉的跡像,至少最壞的情況已過去。因此,在當時的情況下,抵押品的價值不但可以衡量證監會所稱:銀行因回購迷債所付出的代價應該與他們所犯的錯誤相稱;也可判斷銀行的所謂解決事件的誠意,從而使公眾及苦主可以對迷債回購協議有足夠的資訊作出判斷及抉擇。
第三是迷債回購協議規定了苦主是否接受的時間,此規定更是進一步壓榨苦主的權利邊界,製造人為的壓迫感、蘇州過後無艇搭的危機感,非常明顯地盡量迫壓苦主盡快接受六至七成的回購方案。
此回購方案推出後,作為苦主,一是接受六至七成回購,二是通過訴訟要求更高比例的回購,除此之外,通過所謂的銀行加強調查,或等待金管局的個案調查結果而要求更高回購的方案只會再一次受辱,只是糊弄苦主的把戲,這是數月來許多苦主的真實遭遇。
相信許多的苦主都有這樣的經驗,銀行是比苦主更為急切地期待苦主盡快接受回購,而政府又是毫不掩飾高興地宣佈有多少多少人接受了回購。表面上看,銀行似乎良心發現,急切補過,非也!真正的原因是不接受回購的苦主最後通過訴訟去解決爭議似乎是唯一可行的路。而銀行早已知,對大多數案例而言,訴訟對銀行來說是沒有必勝的可能。正如上文案例所分析,銀行不能完勝,所付出的成本與代價很可能遠超迷債本金的百分之百。因此,不接受回購的苦主越少,才是符合銀行的最大利益。
綜上所述,如果迷債回購方案僅是銀行的建議,作為商業機構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的做法倒是可理解。但此方案是法定的監管機構在查出銀行所犯過失的程度與性質後,與銀行達成的一個協議。那麼就只能說,政府與銀行是坐到了同一條板凳上,狼狽為奸!政府與銀行在考慮方案時也早就考慮了各種後果,包括經濟、政治、司法,並且算計好了。政府的算計,一為掩飾自己監管失責,以政治權術去糊弄平民百姓;二是當今的政府的政策導向是以資本寡頭的利益為優先。
老馬 2010/2/22
後記 本文並非鼓動苦主去進行司法訴訟,只是通過對上文案例的分析,將政府的畫皮揭下,以探究其真實面目。各人仍應視本身的能力、案情而作應對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