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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訴訟調解例

【本報訊】雷曼苦主除了街頭抗爭、提出訴訟,還有甚麼出路?夫妻不和是否一定要以法庭爭子女撫養權告終?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昨發表報告,鼓勵以調解代替訴訟,減省訴訟時間及金錢;現時調解員由不同機構提供,未有評審、投訴及紀律處分程序,小組草擬了《香港調解守則》,供調解員自願遵守,五年內再檢討是否成立獨立評審機構。

未來或獨立評審機構

黃仁龍表示,除了涉及憲制的官司外,大部份民事個案均可透過調解解決,涵蓋範圍廣泛,部份要用上近兩年時間進行訴訟的官司,可在一、兩星期內完成調解。本港目前有數百名認可調解員,分別負責金融、土地使用、家事等範疇,黃仁龍預料,隨需求上升,調解員數目會增加。

報告建議制訂《調解條例》,說明調解所用的關鍵術語的意思,並加入有關保密及特權規則的條文。小組認為,司法機構不應提供調解服務,亦不應引入法院強制轉介調解,小組亦不建議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

小組評審資格及培訓專責小組主席黃嘉純表示,長遠應設立獨立機構,評審調解員的資格,但現在不是時候,建議在五年內再作研究,小組草擬了《香港調解守則》,供調解員自願遵守,調解機構亦可自行制訂投訴及紀律處分程序。

黃嘉純指,由於各個案的需要及複雜程度不同,調解收費沒有一定準則,由當事人與服務使用者協議訂定。

黃仁龍表示,超過100間公司已簽署承諾書,優先考慮利用調解服務解決商業糾紛;小組建議在大學一年級開設調解課程,並考慮在中小學引入調解教育。為鼓勵巿民使用調解服務,報告建議在港九新界定期租用社區場地作社區調解之用。報告將作公眾諮詢三個月。

09 Feb 2010


雷曼苦主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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