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新諮詢擬設「投資者教育局」 證監「跨機構」包攬投資教育 |
【明報記者姜靜嫻報道】雷曼迷債事件顯示本港的投資者保障工作急需改進,港府今天將刊發諮詢文件,建議成立「投資者教育局」,以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消息人士透露,其中一個諮詢方向,是將投資者教育局交由證監會營運,經費亦由證監會負責,教育局日後的管轄範圍,將不限於證券產品,還包括銀行、強積金、保險產品等,亦即證監會將「跨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產品的投資者保障工作。 據本報獲悉,港府的構思是在證監會之下成立一家子公司,作為投資者教育局。證監會將承擔所有經費,但無意為此加開新的交易或市場徵費。消息人士指出,雖然目前證監會已有推動投資者教育,但政府希望透過成立投資者教育局來提高有關工作的聲勢,以加強效益。 目前只教證券不包其他範疇 本港的投資者教育及保障工作一向由證監會負責,但範疇只限於證券產品,因銀行服務不在其監管範圍。然而,負責監管銀行的金管局,重點任務是維持銀行體系穩定,以致銀行產品相關的投資者保障工作,其實沒有一個單位明確負責。 據了解,證監會爭取成立投資者教育局的目的,是想將所有涉及金融服務及財富管理的投資者教育和保障工作,全權交由單一機構負責,免除資源重疊,或是遺留了若干範疇的保障工作。證監會早在07 年已爭取設立有關機構,但遲遲未能成事。事實上,海外主要市場早有法定的投資者教育機關(見附表),負上所有金融服務的投資者教育及保障工作,經費主要由政府補助。 仿英「調解中心」沒調查權 另外,諮詢亦建議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協助解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免除動輒要透過昂貴兼漫長的法律程序解決。消息人士指出,日後調解中心極可能仿效英國的做法,要與監管機構簽訂「諒解備忘錄」,調解中心在處理消費者投訴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機構有系統缺失,必須把情報告監管機構。 據了解,港府建議的調解程序,是消費者倘不滿金融機構的服務,須先向有關金融機構投訴,倘最後仍不滿意,便可向調解中心救助。 消息人士強調,政府現時構思中的調解中心,會一如英國的「金融申訴專員制度」,即調解中心是沒有調查權力,其主要工作是透過舖陳基本事實去進行調解。遇有很多類似個案,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有權以不記名的方式向監管機構作出報告,以便後者正視有關的問題。正因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沒有調查權力,所以消息人士強調不存在與監管機構目前的執法或調查工作有重疊的浪費。 由於政府屬意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不是一個龐大架構,是以日後其運作主要是透過外判大部分個案給私人調解員去處理。
09 Feb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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