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行香港行政總裁盧韋柏先生:
花旗雷曼苦主對證監會、金管局與花旗銀行於7月8日公佈所達成關於花旗雷曼票據的協議,感到相當不滿及憤怒。我們並不認為香港的外資銀行在賠償方面,可以有任何的特權。
證監會向花旗銀行提出三點違規要點:包括風險披露、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銷售過程的監察,顯示花旗在銷售過程中,犯了嚴重錯失。更比其他因售賣雷曼產品的銀行所犯的還要多。
我們更認為銀行至今仍未有向客户提供及披露兩百多頁的基本銷售章程,內容有大量重要的參考資料,而雷曼方面亦在章程裡寫明分銷商在售買產品時,必須同時與客戶一起閱讀和解釋細則及內容,令客戶完全了解產品結構及風險,從而作出投資的決定。
花旗行政總裁盧韋柏亦在立法會昨供時明確地承認並沒有向客戶提供詳細資料,雖然他狡辯會因應客戶要求而提供,但客戶根本不知兩百多頁的基本銷售章程存在,怎懂向職員索取? 況且證監會是要求銀行必須要向客戶主動披露資料,銀行根本不理會證監會的規定,罔顧客戶利益,涉嫌隱瞞重要資料及風險,誘使客戶在不知情下購買產品,動機非常不良。
另外賠償方案中,花旗購買雷曼票據前三年內曾進行五宗或以上類似產品交易的所謂「經驗投資者」,引入了「被騙愈多,愈沒賠償」的歪理,充份發揮銀行「能賴就賴」的稟性。
我們大部分苦主對花旗銀行在證據確鑿底下,仍不肯付上全部責任,會採取以下行動:
l 我們全部苦主一致不接受這個無理的方案。
l 我們要求政府及證監會仿效今年6月21日證監會譴責新鴻基誤導客戶購買ELN產品時的做法,譴責花旗銀行,令事件眾所周知。
l 我們會在香港進行法律方面的抗爭(包括司法覆核)。
l 我們會繼續進行在美國司法的集體訴訟,並召集其他地區(包括台灣、新加坡,中國內地)受花旗銀行誤導,而購買其他產品(累積期權、基金……等等)的人士。
l 我們會想盡辦法,用各種途徑向香港及國內同胞宣告花旗銀行對待客戶的手段。
我們要求花旗銀行與苦主自救組代表會面,免銀行的商譽進一步受損及報銷。請在7月22日前回覆會面詳情。
花旗銀行自救組上
2011年7月11日
副本送: 證監會, 金管局, 銀行公會, 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