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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目標原則 加入保密條文 調解立法將諮詢公眾

調解較傳統訴訟節省時間和金錢,數據顯示,在處理雷曼迷債上的和解成功率更高達八成。為了進一步推廣調解服務,政府建議制定《調解條例》,訂明其目標及基本原則,加入有關保密和特權規則的條文,並於五年內檢討成立一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的可能,但較受爭議的法院強制轉介調解,則要留待日後再研究。相關建議會於未來3 個月諮詢公眾,暫未有立法時間表。

記者周肇堂報道

  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領導的跨界別調解工作小組昨日發表報告,為了提供法律架構,並增強市民對調解的信心。小組建議制定一條獨立的《調解條例》,訂定目標及基本原則,闡明「調解」及「調解員」等關鍵術語,並加入有關保密和特權規則的條文,列明規則的法定例外情況,以及違反保密和特權規則的制裁。為保持調解程序的靈活性,條例容許參與調解各方可以自行選擇調解規則。

  現時各司法管轄區對強制性調解眾說紛紜,例如加拿大普遍贊成,但英格蘭卻反對,認為被迫調解不一定能促成雙方真誠合作。小組認為,現階段無須訂立法定機制,以強制執行透過調解而達致的和解協議,如有需要,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情況就如執行合約一樣。

暫不推行法院強制調解

  另外,針對目前由各間機構自行進行資格評審,小組認為長遠而言,應成立一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以確保調解員的質素,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然而,報告指出,調解服務在香港仍處於起步階段,現時的工作主要是協助有需要的人士選擇勝任的調解員,成立單一調解資格評審組織應在五年內予以檢討。

  黃仁龍引述金管局08 年10 月底委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雷曼投資者所作的調解服務計劃,截至去年8 月31 日,有超過200 宗,而達致和解的比率達88%。黃仁龍指出,傳統訴訟涉及的時間、訟費、激烈爭辯,以及難以預知的結果,而調解則愈來愈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方法,甚至是更可取的方法。身兼公眾教育宣傳專責小組主席的簡家驄更指出,調解不用上法庭激烈爭辯,因此更適合講求和諧的東方社會。

雷曼調解成功率達88%

  為了進一步推廣調解服務,小組鼓勵大學日後研究把調解納入法律學院的必修課程,並建議在中小學引入調解教育,政府亦會繼續鼓勵商界簽署「調解為先」承諾書。調解工作小組報告和報告摘要已上載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市民可於5 月8 日或以前以書面形式向當局提交意見。

09 Feb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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