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雷曼迷債爆煲,引發數以萬計求助無門的投資者上街,揭示本港缺乏金融調解機制的問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經一年多研究後,將於今天就金融調解機制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採納調解中心形式,而不是金融管理局及政府財金官員早前倡議的金融申訴專員形式。 雙方同意下「仲裁」 非「裁決」 消息人士指出,建議中的調解機制包括「調解」(mediation)及「仲裁」(arbitration),運作模式與澳洲及英國金融申訴專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的「調解」及「裁決」(adjudication)分別不大。 但有熟悉調解制度的法律界人士指出,「裁決」與「仲裁」的最基本分別,在於任何索償個案必須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才會進入「仲裁」程序,但英國金融申訴專員的「裁決」制度則與法庭類似,金融機構沒有選擇權下進入「裁決」程序。 避用申訴專員名稱 免外界誤解 消息人士則解釋,建議避免使用申訴專員的名稱,是為免外界誤以為調解機構具有調查違規權力,政府設立具成本效益調解機制的立場一直未有改變。至於採用「調解」加「仲裁」的形式,是與美國金融調解制度相似。 「仲裁的好處在於成本較低,保持仲裁雙方的私隱,仲裁結果只要經客戶同意,對金融機構便為具約束力的最後裁決。何況包括英國的海外經驗是,有約八成個案可在調解的階段解決,需要進入仲裁或裁決程序的個案不多。」消息人士如此說。 據了解,建議中的調解工作部分由新成立的調解中心職員負責,部分則會外判予其他專業調解員,而仲裁工作則會外判。 由於調解中心的職員架構不大,預期毋須向市場額外徵費,費用或由政府及監管機構攤分。
09 Feb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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