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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促做足披露 防迷債翻版

在RQFII產品大舉出台前夕,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函,重申前人員在銷售產品前,必須就產品風險及銀行佣金等做足披露,以嚴防雷曼迷債事件重演。

籲銀行確保銷售合規

  監管機構早於前年已不時發表通函,向銀行及證券行強調銷售產品過程合規的重要性。金管局助理總裁戴敏娜昨表示,當局在近日的審查中,發現仍有銀行銷售過程有不足之處,故特別發出通函,以強調銀行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以確保投資者獲足夠保障。

  通函舉例稱,職員在說明產品風險及特性時,不應只依賴產品資料概要(KFS),而應該指示客戶閱讀產品章程中的相關內容,尤其是在銷售次級債券、永續債券、可轉換債券及一籃子股票產品等較複雜的產品時,更應加倍小心。

不可只依賴產品概要

  此外,銀行在決定產品的風險評級時,除了產品特性外,亦應該考慮到包括發行人信貸評級、產品是否具有股債混合結構、突發事件中索償的先後次序,以及產品相關資產價格的波動所構成影響等因素。

  當局又提醒銀行,要在銷售前充分披露銀行可獲得的佣金及非金錢得益,以及注意客戶會否將資產過度集中於某一投資產品;一旦評估發現產品風險與客戶可承受風險出現錯配,銀行便必須提醒及勸喻客戶重新考慮是否要作出投資,而所有交易必須保留詳盡紀錄。

06 Jan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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