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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擬採冷靜期 籲監管勿重疊

【本報訊】雷曼迷債事件後,證監會及金融管理局同時就消費者保障事宜,分別提出「冷靜期」以及「延遲落單」的建議。消息指出,經磋商後,銀行已傾向接納證監會的建議。

今函金管局 就「延遲落單」提建議

  然而,考慮到證監會與金管局建議內容完全南轅北轍,為免業界異常混亂,銀行除了向金管局提出反建議外,亦將向兩機構同時建議,對於同一客戶或產品,兩項監管要求不應出現重複。

  據了解,銀行公會最快於今日致函予金管局,就延遲落單問題分別在客戶群體、產品性質及產品年限上作出反建議;並會約見金管局及證監會,希望三方同時會面以解當中分歧。

  證監會就投資產品在出售之後,設立7日冷靜期以及披露佣金水平,證監會表明,冷靜期適用於有關投資的禁售期相對較長,或是產品買賣或其他流通量並不頻繁的產品,銀行界認為這比較容易推行,普遍傾向接納有關建議;然而,若計算金管局的建議內容,情況則變得複雜。

兩項監管同時執行 恐添混亂

  金管局原先建議銀行在向客戶出售理財產品後,延遲落單服務7天,後來經銀行大力反對,現建議3天後才執行落單指令。銀行公會今日向金管局的函件中,將建議延遲落單的日子僅為1日,適用範疇局限於特定客戶群及產品,包括65歲以上及低學歷人士等弱勢客戶,以及年期逾1年以上的非即時報價的金融產品。

  若金管局接受銀行界建議,與證監會的規則同步推行,投資者在購入理財產品後,便會出現「前一後七」,合共八日的時間考慮。不過,消息指出,金管局及證監會意見,一個屬產品銷售之前,另一個則屬產品銷售之後,將令整個行政更為繁複,公會將建議訂立詳細計算方式,綜合客戶及所購入產品的評分,再決定是使用「冷靜期」或是「延遲落單」,而非兩項要求同時執行。

10 Mar 2010


雷曼苦主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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