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旬投資者於○六年,向星展銀行斥資近四百萬元購買三隻結構性零售債券,聲稱被銀行職員游說債券「好穩陣」,未仔細了解條項下簽訂同意書。惟其後雷曼「爆煲」,他要求根據《雷曼解決方案》退款,遭銀行拒絕,後來雖獲銀行賠償約五十七萬元,但他認為遭銀行職員誤導,日前入稟追朔要求銀行賠償。 原訴人方傑文(譯音)入稟向答辯人星展銀行索償約三百三十多萬元。入稟狀指,原訴人六十一歲,教育程度小六。他自九六年已是星展銀行前身道亨銀行的客戶,在答辯人位於葵涌分行有戶口,作定期存款之用。○六年初,原訴人表示一名姓廖女職員要求他填寫有關投資的問卷調查,卻只叫他在問卷上簽名,未詳細交代問卷內容,但問卷將他的投資種類寫成「中等至高」。 指遭職員誤導 入稟狀續指,○六年五月至十一月,銀行客戶主任黃婉玲向他兜售三隻價值近四百萬港元的結構性零售債券時,要求他簽署一份空白的指示書,表示稍後會替他妥善安排,並推銷產品「好穩陣」,息率比定期存款稍高。惟至雷曼「爆煲」,原訴人向答辯人要求根據《雷曼解決方案》退款,遭答辯人拒絕,表示原訴人不屬計畫內的投資者,後來只賠償約五十七萬港元。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五七──二○一二。記者吳清廉
14 Jan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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