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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的終極出賣苦主方案 -- 岸仔

 雷曼的終極出賣苦主方案
 隨著今年3月頭尾,渣打銀行與中銀香港先後提出對市場掛鉤票據的回購方案與迷債的進一步賠償方案,花旗銀行亦在本月8日發出一個方案,以大約平均80%的價 錢回購其發行的市場掛鉤票據及股票掛鉤票據。證監會及金管局與花旗銀行,達成了一項三方協議,協議上載到證監會的網頁,公佈周知,亦成為證監會不忠誠不負 責地出賣雷曼苦主的最有力證據。
 大家有興趣請自行到證監的網頁觀看這一可恥的協議。其可恥之處在於證監與金管作為香港的金融機構,放棄了自己的天職,出賣了機構之所以成立的目的,就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相反的是,我們看到的是(與渣打及中銀的早前協議一樣)三方協議的根本在保護銀行而不是苦主的利益。
 筆者只說花旗的情況,公開聲明肯定花旗曾向員工發出相對較為完整的書面指引,但證監又說關注到花旗「有可能」因實施及監督不足,而構成未能符合監管規定的風險。簡單一句話,完全自相矛盾。
 有可能,還是有?有部份,還是全部?有違規違法,還是沒有?有就是有,無就是無,堂堂監管機構的聲明,用上政客這類模棱兩可的政治語言,證監金管與一個政府部門已經沒有兩樣。
 花旗銀行與其它出售雷曼產品的銀行一樣,出售過程中有違規詐騙不誠實的行為,從一眾苦主持久而堅定的抗議行動,可以推論得到。今天的協議方案,影響了苦主的 利益,但協議達成的過程,一無苦主的參與,就算害怕苦主不能客觀看事實,請中立人士如學者法官等參與亦較能服眾,今天卻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私相授受的結果。
 不平等的協議,雷曼苦主應否接受?是否應視之為苦難的終結?多多少少也好,無十足也有八成,是否應該接受讓事件了解?
 選擇是苦主自己的,筆者不會代為決定,但要提醒一些原則的問題。第一,接受協議收錢與讓事件了結是兩回事。收了錢不等於在道德上沒有權利追究到底,筆者說的是道德上,不是法理上。法理上也不是沒有例外,國際法要求各國遵守協議,但不平等條約是例外的,若不是例外,中國政府憑何理據收回在150年前割讓了的香 港?
 雷曼還有不少較小銀行的苦主未有賠償,亦有不少苦主因為被冠以新發明的「經驗投資者」身份而被拒絕賠償。筆者的善良願望,是這些人遲 些也會有一定的賠償,但理性分析與實際經驗告訴我們,善良的人永遠被人欺負,中銀、渣打及花旗的苦主得到了相當賠償,不是證監、金管與銀行這個邪惡聯盟的 人肯講道理,這些人加上政府官員從來不能公開公正地以理服人,肯賠錢純是「買怕」了苦主三年來的努力不懈的示威活動。
 人類由強者話事的社 會慢慢進化成理性講道理的社會是漫長的過程,大家為己為人,不能讓邪惡聯盟的人笑在最後,不能讓這些人開文明的倒車,禍害社會的下一代。收了錢的苦主更不 應有見別人更慘而自感滿足的心態,大家在過去的時間做了一件令所有人矚目的成功抗爭,但雷曼未解決。

 

 

 

 

16 Jul 2011


雷曼苦主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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