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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調解成功值得借鑑

近年本港調解個案趨增,最明顯例子是兩年前雷曼兄弟迷債爆煲事件,金管局及銀行一起為迷債苦主進行調解,已有逾二百宗個案成功和解,調解成功率達八成八。但黃仁龍表示,針對憲制法理、刑事詐騙及爭奪可觀財產的案件,均不宜和解解決。

○八年十月金融海嘯爆發後,四萬八千名雷曼迷你債券苦主紛向相關銀行及金管局投訴追討,涉及二百億元巨額投資,金管局當時委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協助設立調解計畫,調解費用由金管局及相關銀行各付一半。

成功率達八成八

當時國際仲裁中心特設辦事處為雙方調解,截至去年八月底,二百宗個案提出調解,每宗涉及金額四萬至逾五百萬元不等;銀行提出調解有三十七宗,另有三十七宗苦主與銀行直接談判和解,八十一宗正調解,成功和解率為八成八,工作小組認為,雷曼迷債事件的調解經驗可作日後金融銀行產品紛爭的借鑑。

公眾教育及宣傳專責小組主席簡家聰舉例指出,由老闆與員工之間勞資糾紛,以至供應商的生意紛爭,均毋須動輒「法庭見」,只要雙方坐低商談兩、三小時,已可免卻對簿公堂。他表示調解要成功,最重要視乎雙方誠意,「雙方坐低傾,總比大家拔刀好。」

記者張一華

09 Feb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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